发生1人死亡事故后瞒报 青岛一企业被罚200万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记者10月16日从市安监局获悉,近日该局公布了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瞒报案,事故责任单位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200万元。
2014年4月1日,市12350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医院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该施工项目2014年3月24日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同时该事故涉嫌存在瞒报行为。
经调查,2014年3月24日16点左右,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现场,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水电)临时雇用工人刘某在使用移动式脚手架进行屋顶钻孔施工时坠落受伤,2014年3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南水电瞒报了该起事故。
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构成瞒报事故。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位中南水电处以罚款200万元整,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即人民币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明确规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瞒报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给与事故单位100万-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