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电瓶车充电引发的惨案!

2019-08-23 16:15:27 迈高数字 45

为了确保安全电瓶车充电应在指定的集中充电站点进行。但是,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为了方便随意在居民楼道中搭线充电埋下火灾隐患。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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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原本和包括闫某在内的其他几户租户一起租住在陆某夫妇出租的民房中。2015年11月29日晚,民房突然起火,致孙某全身40%烧伤,并构成四级伤残。孙某认为闫某电瓶车充电是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房东陆某夫妇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在治疗结束后,将陆某夫妇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房东陆某夫妇认为,房租是其二人生活费用的来源,房子因火灾烧掉了,应该由租房的人赔偿其二人的损失。

  闫某则认为,陆某夫妇以其共有的房屋作为租赁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符合经营活动的一般特征,因此陆某夫妇应当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该房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火灾是由其电瓶车充电引起的,其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各租户均反映,并没有外来火源的相关情况,火灾发生时电线和电瓶车在燃烧,而连接电线的只有闫某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细项勘验,均反映房屋下方烧损重于上方的描述,综合因素说明起火地点更可能接近地面,电瓶车充电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故闫某对于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陆某夫妇作为房屋出租方,对案涉房屋以群租的形式出租给他人居住生活,更应该对电线线路、电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尽更多的安全防范及注意义务,对租户专门用于电瓶车充电的线路的用电流量应给予充裕用电范围,并定期作相应的用电线路检查,故其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房屋的租户之一,也是案涉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赁户在内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范、注意并提醒的审慎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法院审核,孙某因本案火灾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9万余元。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闫某承担本案因火灾事故产生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64万余元,由房屋出租方陆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孙某51万余元,剩余10%的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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