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险情不报告、不断电、不撤人、盲目处置!26人涉险!多名责任人被撤职处分!
瓦斯超限不报告、不断电、不撤人、不设警戒,盲目安排瓦斯检查员处置……6月4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4•17”涉险事故的处理决定》,认定该涉险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决定对22名责任人进行追责,其中,有4名责任人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聚集。发现隐患后,煤矿未能有效处置,仅采取悬挂风障的方法将瓦斯“封堵”在上隅角,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并达到爆炸浓度,最终导致作业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涉险。
4月17日,杉木树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瓦斯超限事故(达到瓦斯爆炸浓度),造成工作面作业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共计26人涉险,受到国家煤监局检查组的严厉批评。对此,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省国资委、宜宾市应急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煤矿展开调查。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聚集。发现隐患后,煤矿未能有效处置,仅采取悬挂风障的方法将瓦斯“封堵”在上隅角,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并达到爆炸浓度,最终导致作业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涉险。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煤矿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等多个方面。
“该煤矿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可以说,相关负责人一点瓦斯风险意识都没有。”调查组相关负责人介绍,杉木树煤矿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完善、不到位造成瓦斯积聚,在发现瓦斯超限后,不报告、不断电、不撤人、不设警戒,仍安排瓦斯检查员违规处置。据调查,今年以来,该煤矿瓦斯超限12次但没有超限撤人原始记录;1月5日,煤矿已明确隐患治理措施,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实。鉴于此,调查组从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省国资委对22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其中,杉木树煤矿通风防灾部副部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工作副矿长,以及芙蓉公司通风防灾部部长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杉木树煤矿、芙蓉公司另有多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川煤集团安监局负责人以及负责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也被问责追责。
此外,事故处理决定还明确,依法暂扣杉木树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经济处罚;依法暂扣芙蓉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责成其向宜宾市政府和川煤集团作出书面检查;川煤集团被责成向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由省国资委将其相关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历史上,杉木树煤矿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致7人死亡!
2013年7月23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N3022风巷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具有Ⅰ级自然发火倾向,矿井水文地质复杂。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供电网络出现故障造成N3022风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导致N3022风巷瓦斯积聚,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在未查清爆炸原因的情况下,矿领导安排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再次发生爆炸,造成7名救护队员死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没有认真吸取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事故教训,在第一次爆炸后没有查清原因、没有撤出井下人员、也没有按规定上报事故的情况下,组织救护队员进入灾区排放瓦斯。二是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N3022风巷设计长度620米,采用“边抽放、边掘进”的方式综掘施工,未做到“先抽后采”。三是事故地点在恢复通风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四是“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矿井瓦斯时有超限,未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局部通风机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五是没有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6月3日,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古州东升阳胜煤业公司在井下启封“3.15”事故灾区密闭时,发生瓦斯爆炸,当班井下54人,其中52人安全升井,2人死亡。
各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进行密闭启封作业时,要严格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