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佘才高:维护公共安全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
城市轨道交通的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及社会就业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轨道交通法制化进程严重滞后。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董事长佘才高建议,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依法管理城市轨道交通。
“当前全国轨道交通发展势头异常迅猛。”佘才高给出一组数据,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中国轨道交通运营城市由13座增至35座,运营里程由1125.2公里增至5581.6公里,尤其2010年至2018年间,新增运营里程4294公里,占总运营里程的78%,国内众多城市正快速进入轨道交通时代。客运量方面,当前北京、上海、广州的日均客运量均超过了800万人次,且单日最高客流皆突破了1000万人次。
“城市轨道交通的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及社会就业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轨道交通法制化进程严重滞后。2018年,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4个重要文件及标准,但相关规范与标准仍远不能满足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求。”佘才高说。
佘才高说,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国办发〔2018〕13号文就强化轨道交通安全提出了构建综合治理体系、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强化公共安全防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要求,并指出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轨道交通具有人群密集、客流集中、空间封闭等特点,为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乘客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列车行车间隔、准点率、故障恢复、乘车环境、突发客流应急、大型活动客流疏散等都要有明确规定,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护区作业单位、乘客、有关行政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后的处置应有专款规定。同时,轨道交通周边开发强度较大,施工导致地铁结构受损、运营中断的事情时有发生,都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保障公共安全。
此外,佘才高还从规范管理行为、指导筹融资推进等方面阐述了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必要性。
佘才高说,根据调查,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均有专门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我国铁路、公路、民航等综合交通行业也都有各自的法律,但轨道交通领域的上位法缺失。在此背景下,各地基于发展的迫切要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也仅限于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且侧重点存在差异。
“虽然我国轨道交通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业界对轨道交通本身所涵盖的制式却未达成共识,各类管理行为也只能依据国标定义。”佘才高说,由于缺乏专门法规,部分制式相对边界模糊,如市域与城际、高速磁浮与中低速磁浮等,还存在有轨电车、风景旅游区轨道游览车等绕开国家审批与监管的情况,一方面造成管理混乱,另一方面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为此,我建议尽快将《城市轨道交通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梳理城市轨道交通法制体系,确定立法层级、范围和权限,依法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佘才高强调,各地应该根据基本法律的规定及职责划分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保障这一重要的民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