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行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推行分级监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一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实施计划执法。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专门的执法队伍都应制定年度及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照监管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应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按照执法计划确定的执法工作量和原则,结合当地煤矿安全的实际随机确定检查煤矿和检查时间。对煤矿开展的现场检查可根据实际,对一个或多个专项进行检查,但要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目的。但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推进煤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落实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
推进执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用好“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委托执法、专家会诊、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等方式方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实施远程监管,发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预报预警等系统联网的作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管理,推进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过程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