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高速12.8重大交通事故5人被拘
17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批复结案后予以公布。
成自泸高速公路“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省总工会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 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 防范措施。其中,有5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事故经过: 2013年12月8日9时许,王正驾驶川 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A6832罐式挂车在宜宾福溪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装载31.71吨粉煤灰,9时45分该车通过宜宾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设 立的南广路超限检测站,经检测车货总重为55.05吨,符合检测标准和误差范围,被登记放行。11时许该车到达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村6组土地 堂附近,在何强所设的粉煤灰加注点再次向罐车加注粉煤灰40余吨(发生事故后计重,粉煤灰重73.98吨),12时9分通过宜宾北收费站进入内宜高速公路。 13时许,在内宜高速金秋服务区休息吃饭,王正喝了约2两白酒,然后让儿子王为驾驶货车转成自泸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自己在车上睡觉。在距离案发现场10公里左右的地方,王正睡醒后重新驾驶货车。 当日15时许,号牌为川QQ2273的别克牌 轿车因单车事故侧翻于成自泸高速95Km处的应急车道上。15时20分许,省高速交警支队成自泸一大队民警顾磊带领协警李小鹏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在后方来 车方向300米以内设置了锥形桶警示标志,在300米至500米之间分别放置有“前方事故”、“限速40公里”等提示牌,协警李小鹏和管护人员唐铭一起通 过手势指挥途经车辆缓慢通行。经查,现场交警处置情况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有关规定。 15时50分许,王正驾驶货车行驶至距离川 QQ2273轿车事故发生点约400-500米远时,就已发现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减速行驶措施,在距离事故发生点约100米远时,王正才采取紧急制动等措 施,致所驾货车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缓慢行驶的其他车辆,并起火燃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17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结果: 调查认定,成自泸高速公路成仁段“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王正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在行驶中操作失误,致使所驾车辆连续碰撞前方车辆。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5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1名,建议基于党纪、政纪处理人员9名。 1.王正,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1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郑勇,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管理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1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彭东彬,川AL3060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羡志民,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何强,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方水社区6组土地堂粉煤灰加注点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月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