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委会制定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开始实行事故警示通报制度。
事故警示通报制度是由省政府安委会责成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各市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示通报:一是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四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五是社会舆论反响较大需要警示通报的事故。六是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事故。
事故警示通报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制,报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送达。事故警示通报主送单位为市政府,抄送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的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被警示通报的市政府安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受到省政府安委会警示通报的,可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约谈。
对需要约谈的市政府有关领导,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提前3天书面通知约谈单位,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