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嘉周热力"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6人追责
日前,从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获悉,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对16名相关责任人和7家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1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2016年11月8日9时40分,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2016年11月8日,淄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淄博市安监局、淄博市经信委、淄博市监察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淄博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报告认为,11月7日22时,在封闭罐体入孔时,安装人员因未对氨水储罐进行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氨水储罐内存有空气。氨水储罐注入氨水后,挥发出的氨气与罐内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安装人员进行直管段与U形弯管焊接作业时,未采用隔断措施,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之间管道内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使罐内压力异常升高,罐底与罐体东南方向的结合处撕裂,大量气液混合物喷出,反冲力使氨水储罐抬高并抛出35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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