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基础上,广西出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
主要规定:
一、事故报告办理程序、较大事故应对办法。
值班室接到较大事故(含涉险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一般事故的报告,立即向局分管领导、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接到重特大事故(含涉险事故)报告,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立即办理《事故快报》: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报至自治区“两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调度室。在2小时内完成《事故快报》起草,经局领导同意后立即传真上报自治区“两办”值班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调度室。
二、应急处置办法。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指定的局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局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随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应急指挥中心须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赶赴事故现场的工作组,应当尽快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涉险、死伤、受困和脱险、失踪人员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协调、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主管业务处室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起草、下发自治区安委办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事故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委派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选。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交局法规科技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由主管业务处室起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请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评估和备案归档。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后,执法监察处应当及时以自治区安委办名义起草成立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的请示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局执法监察处负责全区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备案工作,每季度汇总事故结案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定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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