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煤监局将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档案
近日,黑龙江煤监局出台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该档案供事故调查组随时调阅。对违法违规档案中有记录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煤矿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所有从事煤矿开采、矿井建设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煤矿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实行“一事一表”、“一人一档”,并在内部自动化办公系统上实行动态管理。
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该管理办法中还确定了严明的分级管理制度。黑龙江煤监局负责各个集团公司层面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各监察分局负责各集团公司所属本辖区煤矿层面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并列出了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见右图)。
为了今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4条严格标准: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凡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其违法违规行为档案。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要调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对违法违规行动档案中有记录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记入违法违规行为档案的情况
集团公司层面
发布的指令、命令,编制的专业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的;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
使用、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产品或者采掘工艺的;
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察或者接受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未按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或者未同时与从业人员入井、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遇到险情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监管监察指令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
煤矿企业层面
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从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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