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统一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减少自由裁量权
2015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确定了15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而制定,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