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私自加工灭火器引爆炸 致4死1伤

2015-11-26 11:26:43 amagi 30

居民楼内私自加工灭火器引爆炸 致4死1伤

    加工干粉灭火器的窝点竟在人员密集的居民楼内存在了3年,最终因为一次操作不慎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去年12月20日,北京昌平区百善镇绿城阳光小区内发 生爆炸事故造成4死1伤。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事故中的死伤者均系加工窝点的工人及其家人,案发后窝点负责人已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日前,两名负责人 周某和王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昌平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回放 私加工灭火器引爆炸

  检方指控称,2011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昌平区百善镇绿城阳光小区甲6号楼5 单元101室内设立非法加工点。并雇佣吴某等人利用易燃易爆的镁粉、硝酸钾等原料,盲目加工脉冲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启动器。并直接在生产场所储存镁粉、硝 酸钾等加工原料,还有人员居住。

  2014年12月20日15时许,吴某带领两名工人在安装启动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吴某被烧伤,操作工人及在此居住的工人家属共4人死亡。事故还造成小区部分住户房屋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1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周某和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 支付赔偿款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和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除此之外,辩护人同时指出,本案的伤者吴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因此建议法院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某的辩护人也指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加之王某也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建议对王某免除处罚。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和王某的家属均与几名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对两名被告人予以谅解。此外,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还为二人交纳了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1599元。

  判决 危险物品肇事罪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和王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二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周某和王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二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伤者损失并交纳相应房屋、物品损失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已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因此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几条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吴某的过错降低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王某作为非法存储、使用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组织者,应对本案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在本次犯罪中也与周某的作用基本相当。而本案事故造成4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因此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不能认定为较轻。

  最终,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王某和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回访 出事房间屋主未露面

  昨天中午,记者再次来到绿城阳光小区,这里已经看不出一年前爆炸事故的痕迹。记者从一楼的窗口看到,事发地101室的阳台、客厅墙壁依然留有爆炸后的斑驳印记,屋内空空荡荡没有任何家具以及摆设,不像有人居住的样子。

  记者随后来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证实,自爆炸发生以来,一直未见五单元101室的业主。记者从物业公司方面获悉,爆炸造成的房屋损坏基本集中在玻璃、空调室外机以及部分墙壁。除了距离事发房屋最近的二层业主家受损稍微严重以外,其他业主家只受“轻伤”,多为窗户玻璃被震碎。此外,相关部门在事发后就已经 对楼体进行了检测,未发现有结构性破坏,楼房不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先垫钱给他家换了门窗,给受到牵连的业主家进行了维修。我们也打算等刑事判决确定责任后再索赔。”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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