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连续出台五部新规确保安全生产

2015-11-11 16:16:49 amagi 52

    为确保安全生产,山东省近日连续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和《关于深化“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意见》等5部新规。按规定,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9种情形的将予以约谈。

  相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

  山东省提出,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而且,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须限时办结

  山东省明确,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9种情形相关部门将予以约谈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新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9种情形被列入省级“黑名单”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黑名单”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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