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出台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抓关键、可操作、易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十条规定》
遏制煤矿“头号杀手”
7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该规定瞄准瓦斯防治关键节点,力求把复杂的技术问题转化为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将防突、抽采等过程管理转化为控制瓦斯超限的结果管理,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倒逼瓦斯防治综合措施落实到位。
瓦斯有煤矿“头号杀手”之称,防治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建国以来24起煤矿死亡百人以上事故中,瓦斯煤尘事故有22起,占91.7%。虽然近年来我国强力推行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煤矿瓦斯事故和遇难人数的绝对量均大幅下降,但相对比重仍然较高。2014年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比重高达28.6% ;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高达71.4%和70.7%。
经过细致调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为,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是造成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瓦斯防治抓不住重点、形不成系统,导致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对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缺乏简便易行的验证手段,也导致煤矿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针对发现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的放矢寻找对策,从现有政策规定中提炼出瓦斯防治工作的关键节点,提出了瓦斯零超限、安全监控、重点工作现场带班等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以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实。
依据《规定》,煤矿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煤矿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规定》还特别强调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要求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2号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7月9日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